本公司词用于本快递或空运提单时,指(深圳市汇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UnipowerInternational Express Co.,Ltd),其子公司与分公司以及各公司之员工,代理人与独立承揽人,而[贵公司]一词则指[货物托运人,其员工,委托人以及代理人]。
对契约条款之同意:
贵公司交付本公司托运货物,无论贵公司是否在本提单之正面签字,均表示贵公司与贵公司之代理人同意接受本“不可转让提单”所列举的相关条款。任何人都无权修改或修正本协议之条款。本“提单”自接受托运之日起,即对本公司生效;本公司可能在本“提单”上写上本公司某雇员的代号,作为本公司之签字确认。
贵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贵公司保证所装运的每件物品都在运单中作了适当的描述,且不在本公司宣布的不予承运物品之列,还需保证货物已作了妥当的标签,包装,并已清楚注明收件人地址或附上邮编号。贵公司应承担所有发运货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并应支付货物退还贵公司的费用或等候处理期的仓储费,包括相关的关税,政府之罚款,律师费用和法律费用。
申报价值限制:
本公司对贵公司托运货物,只允许有限的申报价值,按当地有关机关所制定的法规为准。若贵公司以本提单寄送一件或一件以上的货件,则每一件货之申报价值以当票的总价值除以总件数来计算之。
除外责任:
本公司将尽可能按通常的作用程序提供高效服务,然而,在任何情况下,不论原因如何,本公司对取件,运输或派送过程中的延误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任何丢失,损害,派送错误,包括:托运货物之申报之不正确,包装,保护,标识或托运地址等不当或不完整,或者由于托运货物之收货人或任何有关人员之疏忽引起之损害,及因本公司无法控制之原因,如天灾,空难,气候状况,航班故障,公敌行为,战争,罢工,内乱以及当地有关政府机构的疏忽。本公司均不承担其责任。如货物的本质或有任何缺陷,电子或类似物品所受的电磁破坏等,均属本条款之列。
索赔:
所有索赔需于本公司取件之日起计20天内由贵公司书面提出,否则概不受理。索赔通知送达本公司后3天内。需将所有有关资料送达本公司作为证据,在运费付清前,本公司对任何索赔均不受理。索赔金额不得与运费相抵消。如果收件人领取货物时未在收货文件上注明损毁,本公司推定该货物为良好的情况下交付。为便于让本公司考虑对损毁之赔偿,该受损货物之原包装,内容必须交由本公司检查。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的赔偿按贵公司受影响的货物运费两倍赔偿,文件每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元,包裹则以每票不超过人民币800元为限。
对货物之查验权:
本公司可以任意(但无义务)或在政府机关要求下,随时打开贵公司之货物,以供本公司或政府机关查验。
即使贵公司给本公司不同的付款指示,如收件人不付款时,贵公司仍需承担与托运货物有关之所有费用,包括运费,可能的附加费,关税,其中包括本公司以同额预付之费用,政府罚金,税金,本公司律师费及法律费用及货物退还贵公司或货物待处理的暂行存仓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报关:
贵公司必须负责及保证贵公司托运之货物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条例及规定,其中包括货物的目的地国,托运国,途径或飞越国所制定的关税法,进,出口和转口等政府既定的法律。贵公司同意提供符合上述条款的有关随货文件,如因贵公司未履行本条款之规定而造成费用增加,本公司将不承担责任,并保留追讨贵公司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权利。
指示书:
如果贵公司未填妥运送所需的文件不符合相关的要求时,贵公司特此授权本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贵公司填妥,更正或替换上述文件,其所需的费用由贵公司负责。如果为了完成此项工作而采用另一种格式之提单时,本“提单”之条款就继续使用。本公司无须根据此条款的规定而为贵公司代办之事承担任何责任。
不接受托运之货物:
本公司不承运:货币(包括银行本票,汇票,旅行支票,债卷,股票),爆炸品,武器,军火或其零配件,食品,易腐品,赌博用品,动植物,宗教及政治宣传物,淫秽,色情资料,药品,酒类,古玩,邮票,珠宝首饰,贵金属,冒名牌或侵犯知识产权,烟草,LATL禁用物品(包括易燃物或危险品)及有关地方,国家所列明的禁运物品。
强制法律:
如果本提单条款所包含或引述之内容与国际条约,法律,政府,法规,命令或要求不一致时,只要本提单之条款效力不因之而废弃,则所列的条款仍应有效,并为贵我双方合约的一部分,任何个别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皆不影响本提单之其他部分,同样保留其独立的约束力